(2016)川142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石洪犯聚众哄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聚众哄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3刑初82号公诉机关洪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涉嫌犯聚众哄抢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碧英,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雅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哄抢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在审理中对案件事实提出异议,辩护人作无罪辩护,2016年5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学兵、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碧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系洪雅县柳江镇叶湾村5组组长。2002年该村村民李某某承包了现叶湾村5、6组的猕猴桃园,承包期限为40年。2015年,叶湾村村民认为承包费过低,要求提高,并由叶湾村村委会与李某某协商,未果,被告人组织村民开会,让要求把猕猴桃园的土地退还各户的村民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捺印。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通知村民尹某去李某某承包的猕猴桃园采摘猕猴桃,并让尹某通知其他村民也去摘。同时,被告人还通知了费学枝、李正富、张叔平等人采摘,导致叶湾村村民8月26日和28日二次哄抢李某某承包的猕猴桃。经鉴定,被哄抢的猕猴桃441公斤,价值人民币2149.80元。案发后,事件迅速在洪雅论坛、微信朋友圈、腾讯视频传播,其中腾讯视频的一个哄抢视频点击量达3.7万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聚众哄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辩称,关于自己对尹某等人发表的言论不是在正式场合,而是在饭桌上随意说的,自己不知道会产生什么后果,但事件的发生自己存在过错,所以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担任组长期间没有收到过李某某的承包费;被告人指使他人没有明确的时间、地点、目的;造成社会影响不是被告人去发布的信息,是别的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就去发布的信息,与被告人无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聚众哄抢罪的证据不足,涉案数额不大,不构成聚众哄抢罪。经审��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3年12月开始担任洪雅县柳江镇现叶湾村5组组长至今。2002年该村村民李某某承包了现叶湾村5、6组的猕猴桃园,承包期限为40年。李某某前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2014年度的承包费交清(上一任组长收)。2015年上半年,李某某向被告人交纳2015年度承包费时,因为部分村民认为承包费过低,要求提高,所以要求被告人拒收,被告人即拒绝收取李某某的承包费。纠纷产生后,叶湾村村委会与李某某协商未果,被告人组织村民开会,一些村民提出要求把猕猴桃园的土地退还各户的村民,被告人要求这些村民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捺印确认。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通知村民尹某去李某某承包的猕猴桃园采摘猕猴桃,并让尹某通知其他村民也去摘。同时,被告人还通知了费学枝、李正富等人采摘,导致叶湾村数十村民8月26日和28日二次抢摘李某某承包的猕猴桃。经鉴定,被抢摘的猕猴桃追回的有441公斤,价值人民币2149.80元。案发后,事件迅速在洪雅论坛、微信朋友圈、腾讯视频等媒体平台广泛传播,其中腾讯视频的一个哄抢视频点击量达3.7万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李某某2015年的承包费因为偏低,部分村民要求拒收承包费,所以张某某拒绝了李某某交纳的承包费。第一次村民大会后,村民王大平以25500元一年的承包费要承包该猕猴桃园,并交纳了5000元的保证金给6组组长伍春元,后来李某某与王大平发生纠纷,伍春元将保证金退给了王大平。2015年8月25日中午,张某某在其舅舅尹正友家吃午饭,有尹某、尹文容、尹燕、赵筝云、王军、费学芝在场,张某某对大家说:“他们要去摘猕猴桃,你们不去摘哦?”,然后对尹某说“你下去的时候给他们说一下!���意思是叫尹某回去的时候遇见本生产队的人或者在猕猴桃园有地的人就通知一下去摘猕猴桃的事情。在此之前,张某某给李正富在电话里讲过摘猕猴桃的事情,8月26日早上又与张叔平讲过此事。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李某某交纳承包费因为被认为太低,所以被拒绝。发现猕猴桃被哄抢时李某某去阻止,结果在现场被打伤。3、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5日,尹某在自己娘家,张某某问她:“明天那些人要去摘猕猴桃,你明天去不去?”尹某说:“要去!”张某某说:“你看到1队的就给他们说一下。”意思就是叫尹某看到1队的人就喊明天一起去摘猕猴桃。当天尹某遇见宋福莲两口子和杨大才两口子就转达了张某某的通知。4、叶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承包猕猴桃园的事实和发生纠纷的情况。5、黄某的证言��证实:猕猴桃园被哄抢的事实和基本情况。6、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是张某某在电话里通知李正富回来摘猕猴桃的,8月26日李正富去摘了猕猴桃,而且在路上数了一下,共有28个人去摘,具体有哪些人。7、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王大平在赵河乡街上看见本村猕猴桃园的招标公告就去报了名,后来以2.55万元中标,自己交纳了5000元的保证金,后来发生纠纷就退了,但自己搭棚子的钱没有赔偿,就叫生产队赔,张某某就叫王大平去猕猴桃园摘猕猴桃来抵账。8、证人何某某、宋某某、伍某某、费某某、余某某、付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张某某1、冯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尹某某、刘某某、付某某1、陈某某、叶某某、余某某1、尹文勤、冯某某、冯某某1、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2、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大家去采摘猕猴桃是张某某直接或者间接通知大家去的,极个别是看见别人摘自己就去摘了。9、洪雅县公安局柳江派出所扣押采摘猕猴桃的扣押清单,证实:费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冯某某、邓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尹某某、付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冯某某、丁某某参与哄抢的猕猴桃被扣押的事实。10、洪雅县公安局柳江派出所发还清单,证实:因为扣押的猕猴桃变质不能销售,被害人放弃领取,由派出所处理。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猕猴桃园遭到哄抢后的情况。12、承包猕猴桃园协议书,证实:涉案的猕猴桃园是被害人李某某的丈夫黄某某(已故)名义于2002年12月23日承包的,至今仍然在合同期限以内。13、村民代表及村民会议记录,证实:猕猴桃园承包纠纷产生的���况和有关村民的意见。14、网络截图,证实:猕猴桃园哄抢事件在网络媒体广泛传播的事实。15、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猕猴桃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哄抢猕猴桃的价值。16、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任职证明和基本身份信息资料,证实:案件受理情况及被告人的身份,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村民小组长,对猕猴桃园的承包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不计后果,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通知村民对猕猴桃进行哄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未达到哄抢“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参与哄抢的人数达数十人之多,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已构成聚众哄抢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没有交纳承包费,错误不在自身,而在于被告人。网络上的信息发布虽然不是被告人所为,但发布的内容基本是事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源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责任主要应当由被告人承担。被告人聚众哄抢的事实、证据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与其相互印证的大量证人证言证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哄抢数额不够追诉标准”的辩护意见虽然正确,但被告人聚众哄抢“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处的罚金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李某某猕猴桃价款214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罗会军人民陪审员 罗棋民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明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