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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712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费昶瑞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费家崖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昶瑞,泾阳县高庄镇费家崖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12之一申请执行人费昶瑞,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王培,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费家崖村二组。负责人费干,系该组组长。费昶瑞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费家崖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泾阳县高庄镇费家崖村二组应给付费昶瑞人民币24046元,承担诉讼费500元。本案执行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吕永峰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