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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8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874号之三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2016年6月1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生活困难,现被临邑县民政局纳入低保保障,且其因患有精神分裂需住院治疗。被执行人王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生活困难,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光颖审 判 员  范利民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