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8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爱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爱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368号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珊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珠。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州中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