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5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罪犯周彦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彦伟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332号罪犯周彦伟,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生,初中文化,河北省安国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彦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在合肥市义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浩、王晓召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田孝君、盛锋,罪犯周彦伟、证人王平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周彦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周彦伟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彦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4月获得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周彦伟的当庭陈述、证人王平的证言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一直表现较好,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票据证实,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财产刑。3、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周彦伟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周彦伟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经周彦伟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周彦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彦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本茹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ggz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基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