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宋新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230号申请执行王景申。被执行人宋新亮。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景申与被执行人宋新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000元,担负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25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7月4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无机动车辆和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应准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23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