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财保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016)甘0421财保47-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风吉,张君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财保第47-1号申请人:张风吉,女,汉族。被申请人:张君生,男,汉族。张凤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甘0421财保4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君生驾驶的陕K813**号-宁AJ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扣押。2016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张君生妻子贾志红提出申请,认为被申请人张君生驾驶的陕K813**号-宁AJ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营运车辆,挂车上载有铁路维修物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122000元与第三者险500000元,不存在给申请人赔偿不到位的问题,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张风吉之子刘权表示同意解除肇事车辆宁AJ6**挂车,对肇事车辆主车陕K813**号不同意解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君生妻子贾志红提出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宁AJ6**号挂车的扣押,对陕K813**号主车继续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步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