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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浩明与马磊、田笑聪、田拓、王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16民初110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明,马磊,田笑聪,田拓,王琪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1098号原告:王浩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黄树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磊,户籍地址安徽省枞阳县开发区。被告:田笑聪,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田拓,户籍地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三人:王琪,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明诉被告马磊、田笑聪、田拓、第三人王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浩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昇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