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1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浩明与马磊、田笑聪、田拓、王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16民初110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明,马磊,田笑聪,田拓,王琪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1098号原告:王浩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黄树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磊,户籍地址安徽省枞阳县开发区。被告:田笑聪,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田拓,户籍地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三人:王琪,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明诉被告马磊、田笑聪、田拓、第三人王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浩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钟尉函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昇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