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蒋春利,邹洪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蒋春利,邹洪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113号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6418-1。法定代表人李一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徐,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龙娣平,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蒋春利,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邹洪军,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春利、邹洪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