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8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自国与杨庆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自国,杨庆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946号原告:郑自国,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杨庆富,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自国与被告杨庆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郑自国负担。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