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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桂英、李培君与诉被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英,李培君,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22号原告苏桂英,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李培君,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钱吉,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英、李培君诉被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桂英、李培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退还原告3100元,其余3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建超审判员  周 鑫审判员  刘玉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