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2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海盐县石泉倪王五金厂与朱珧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石泉倪王五金厂,朱珧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2529号之一原告:海盐县石泉倪王五金厂。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镇北村。负责人:赵月妹,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郁加慧,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珧铭。委托代理人:沈雪军、董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石泉倪王五金厂诉被告朱珧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朱珧铭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石泉倪王五金厂撤回对被告朱珧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42元,由原告海盐县石泉倪王五金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怀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