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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与封福旺、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封福旺,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6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郝萍,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衍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福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淑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与被告封福旺、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董西军人民陪审员  董启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逄锦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