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与封福旺、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封福旺,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6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郝萍,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衍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福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淑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与被告封福旺、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董西军人民陪审员 董启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逄锦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