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李国军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李国军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366号原告李桂英,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艳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国军,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诉被告李国军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李桂英负担。审 判 长 宋文梅人民陪审员 王东亮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建玲-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