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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马志广与吕旭、张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广,吕旭,张丽,张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130号原告马志广,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吕旭,男,1984年7月6日生。被告张丽,女,1987年12月17日生。被告张立强,男,1980年8月29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马志广与被告吕旭、张丽、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广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吕旭、张丽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吕旭、张丽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张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