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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辉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朗廷居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辉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上列当事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银行存款人民币791,71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