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辉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朗廷居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辉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上列当事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银行存款人民币791,71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