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9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邢立佳与北京掌新嘉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立佳,北京掌新嘉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元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9239号原告邢立佳,男,1989那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丙浩,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掌新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三才堂42号9号楼二层-2400号。法定代表人李宣。被告北京元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903。法定代表人别小峰,经理。原告刑立佳与被告北京掌新嘉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新公司)、北京元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太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刑立佳的委托代理人赵丙浩,被告元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别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掌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刑立佳诉称,我与掌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约完成相应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后掌新公司与元太公司共同出具欠条,写明所欠工资的数额及给付时间等,但至今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另,掌新公司与元太公司就所拖欠的员工工资达成的协议对我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按欠条对所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掌新公司与元太公司支付欠款13891.9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元太公司辩称,我公司因经营方面出现问题导致未能及时向员工支付工资。后我公司与掌新公司、及包括刑立佳在内的员工达成三方协议,我公司将所有的创业项目、工作成果等全部转让给掌新公司,而掌新公司则负责向员工清偿工资。我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印章只是对欠款数额予以核对,并不代表我公司还应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刑立佳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刑立佳与掌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但该公司未按约定向其支付工资。2014年11月24日,掌新公司与元太公司共同向刑立佳出具欠条,写明所欠工资总额为13891.9元,分别于2015年春节前给付一半,同年7月31日前给付另一半。该欠条落款为“债务人:掌新公司、元太公司”,两公司均在欠条上加盖印章。元太公司就所述盖章只是对所欠工资数额的核对,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另,上述款项至今未付。2014年11月24日当日,元太公司与掌新公司还对元太公司所拖欠员工工资的处理签订协议。但元太公司就所述该协议是两公司及员工三方共同协商达成的,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另,在本案诉讼中,掌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刑立佳与元太公司陈述,欠条,协议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掌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劳动者在其付出劳动后,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掌新公司与元太公司对刑立佳应得工资共同出具欠条,故两公司应对所欠工资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现刑立佳要求两公司支付所欠工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于迟延付款应支付利息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对刑立佳要求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元太公司对所述,在欠条上加盖印章只是对所欠工资数额的核对,及2014年11月24日其与掌新公司所签协议,实际是两公司及员工三方共同协商达成的,均应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因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相应陈述均不予采信。掌新公司与元太公司所签协议,不应对刑立佳具有约束力,也不能成为元太公司不向刑立佳支付工资的依据。至于基于该协议在掌新公司与元太公司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两公司可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判决如下:一、北京掌新嘉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元太科技有限公司向刑立佳支付工资一万三千八百九十一元九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刑立佳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八元,由北京掌新嘉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元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温 勇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人民陪审员 闫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