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州东森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东森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民催2号申请人温州东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建宇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申请人温州东森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10300052-22936184,出票人南京金源钢涂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收款人南京威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9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东森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南京审 判 员 黄殿龙审 判 员 高传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