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23执94号申请人:孔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依据互助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向互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未按期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宋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在车辆、房产登记机关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互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马秀英执行员 文贻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有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