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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莫家如、罗祖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家如,罗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莫家如,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罗祖新,男,1967年12月12日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莫家如申请罗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融安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莫家如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4执恢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段缘芳审判员  覃付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