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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起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起明,无业。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袁钦桂,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起明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桂06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起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克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起明及其辩护人袁钦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3月,陈起明在互联网上认识一个网名叫“宝马哥”的人,经协商陈起明帮“宝马哥”发枪支配件的广告,并接单,成交一单得30元报酬。不久后,“宝马哥”将枪支配件发给陈起明,由陈起明直接卖给客户,客户通过支付宝支付钱,每发一单货陈起明得80元利润。之后,陈起明在防城港市港口区车辽小区租房子,与陈某甲生(另案处理)等人居住并存放枪支配件。陈起明通过互联网发布枪支配件信息,用QQ昵称为“动感地带”的号码与购买气枪配件的买家联系,然后有客户下单,成交后再通过快递发货寄给买家,客户下单后通过支付宝账号交易。期间,陈起明通过韵达快递发出气枪零部件快递中,向南宁市何某乙所邮寄的枪支零部件被何某乙组装成两支气枪。经鉴定,该两支气枪被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2015年6月初,因陈起明害怕在车辽小区住太久招徕警察,就在防城港市港口区站前小区租了503栋402室和顺天公寓楼402号房用于存放枪支配件。6月初“宝马哥”向陈起明发了300套枪支配件,陈起明将该配件存放在站前小区503栋402室和顺天公寓楼402号,并叫来老乡陈某戊帮忙发货给快递公司。2015年6月10日、11日,陈起明让陈某戊从防城港市港口区站前小区503栋201室将打好包的枪支零部件分别为24件、19件向韵达快递投递。11日18时许,民警在站前小区503栋将正准备邮寄枪支零部件的陈某戊查获,随后在站前小区5顺天公寓楼402号房将陈起明抓获,并在顺天公寓楼402号房和站前小区503栋201房缴获一批枪支零部件。经核查,2015年6月10日、11日投递的快递包裹内以及在该两套房子内缴获的枪支零部件分别为:击锤簧347个、前堵357个、固定环684个、击锤341个、调节342个、气门346个、阻铁343个、扳机344个、扳机护圈346个、握把79个、护木78个、指扣和胶圈等小配件461袋。经鉴定,认定其中的击锤347个、击锤341个、气门346个、阻铁343个、扳机344个、握把79个、护木78个为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认定其中的前堵357个、固定环684个、调节342个、扳机护圈346个、指扣和胶圈461袋为非军用枪支零部件。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起明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韵达快递单,案件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清单,证人陈某戊、张某、何某甲、吴某、何某乙、肖某、尹某、黄某、陈某丙、程某、陈某丁、易某的证言,被告人陈起明的供述,另案被告人陈某甲生的供述,南公刑鉴(痕)字(2015)1213号枪弹鉴定书,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港区公(网)勘(2015)006号,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港区公(网)远勘(2015)2号,辨认笔录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陈起明以营利为目的,主观上明知是枪支零部件,客观上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配件、邮寄枪支配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从陈起明处查获的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击锤347个、击锤341个、气门346个、阻铁343个、扳机344个、握把79个、护木78个,非军用枪支零部件前堵357个、固定环684个、调节342个、扳机护圈346个、指扣和胶圈461袋,以及卖给何某乙的两套枪支配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被告人陈起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判决:一、被告人陈起明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从被告人陈起明处缴获的作案工具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票务打印机、一台Wifi猫、一部苹果牌6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陈起明上诉称,其只是帮陈某甲生打印快递单和打广告,起次要作用。辩护人还提出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见证人是手写签名,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陈起明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起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陈起明在互联网上认识一个网名叫“宝马哥”的人,经协商陈起明帮“宝马哥”发枪支配件的广告,并接单,成交一单得30元报酬。不久后,“宝马哥”将枪支配件发给陈起明,由陈起明直接卖给客户,客户通过支付宝支付钱,每发一单货陈起明得80元利润。之后,陈起明在防城港市港口区车辽小区租房子,与陈某甲生(另案处理)等人居住并存放枪支配件。陈起明通过互联网发布枪支配件信息,用QQ昵称为“动感地带”的号码与购买气枪配件的买家联系,然后有客户下单,成交后再通过快递发货寄给买家,客户下单后通过支付宝账号交易。期间,陈起明通过韵达快递发出气枪零部件快递中,向南宁市何某乙所邮寄的枪支零部件被何某乙组装成两支气枪。经鉴定,该两支气枪被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2015年6月初,因陈起明害怕在车辽小区住太久招来警察,就在防城港市港口区站前小区租了503栋201室和顺家公寓楼402号房用于存放枪支配件。6月初“宝马哥”向陈起明发了300套枪支配件,陈起明将该配件存放在站前小区503栋402室和顺家公寓楼402号,并叫来老乡陈某戊帮忙发货给快递公司。2015年6月10日、11日,陈起明让陈某戊从防城港市港口区站前小区503栋201室将打好包的枪支零部件分别为24件、19件向韵达快递投递。11日18时许,民警在站前小区503栋将正准备邮寄枪支零部件的陈某戊查获,随后在站前小区5顺家公寓楼402号房将陈起明抓获,并在顺家公寓楼402号房和站前小区503栋201房缴获一批枪支零部件。经核查,2015年6月10日、11日投递的快递包裹内以及在该两套房子内缴获的枪支零部件分别为:击锤簧347个、前堵357个、固定环684个、击锤341个、调节342个、气门346个、阻铁343个、扳机344个、扳机护圈346个、握把79个、护木78个、指扣和胶圈等小配件461袋。经鉴定,认定其中的击锤347个、击锤341个、气门346个、阻铁343个、扳机344个、握把79个、护木78个为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认定其中的前堵357个、固定环684个、调节342个、扳机护圈346个、指扣和胶圈461袋为非军用枪支零部件。原判认定上诉人陈起明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纳的证据亦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起明及辩护人、检察员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所采纳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起明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通过网络买卖、邮寄枪支散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见证人签字为手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案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均在上诉人陈起明及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进行,由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笔录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陈起明的辩护人提出笔录制作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陈起明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与买家洽谈联系出售气枪配件,并请他人帮忙发货,实施了买卖、邮寄枪支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上诉人陈起明提出其起次要作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法院以查获的枪支配件认定上诉人陈起明的犯罪数量属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适当,上诉人陈起明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牙政远审判员  李振生审判员  陈之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乾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