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晓敏诉被告顾慧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敏,顾慧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民初3674号原告杜晓敏,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祥庆,莱州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慧苹,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杜晓敏与被告顾慧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晓敏的委托代理人张祥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慧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晓敏诉称,被告给原告销售小型装载机,欠原告载机款20500元,至今未付,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顾慧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原告销售装载机。2010年4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顾慧苹欠杜晓敏货款共计40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对账单一张。2010年4月26日,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0000元,现尚欠原告20500元。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该对账单。本院认为,被告顾慧苹欠原告杜晓敏经销装载机款205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顾慧苹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顾慧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晓敏欠款20500元,被告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6年7月21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未付欠款数额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海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