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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廖永清与唐七英、唐井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清,唐七英,唐井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7民初936号原告:廖永清。被告:唐七英。被告:唐井泉。原告廖永清与被告唐七英、唐井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永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七英、唐井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整及支付原告从2016年6月9日(端午节)至实际归还前述本金时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8日在原告朋友唐勇金介绍下,被告唐七英以孩子读书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答应借款给被告,且没有收取利息,被告向原告当面书写了借条交由原告持有,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廖永清计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到2016年端午节前归还清楚。身份证号码:××。此据今借人:唐七英2015年9月28号晚。”后据查借条所留身份证号码,其中“362182”应为“362128”。当晚原被告一手交借条,一手付借款,在场人:唐勇金。现已过约定的归还期,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电话催被告还款,后被告竟将原告手机号设入黑名单,对原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唐七英、唐井泉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唐七英、唐井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28日,被告唐七英以小孩读书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就上述借款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廖永清计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到2016年端午节前归还清楚。身份证号码:××此据今借人:唐七英2015年9月28日晚”。《借条》中载明的身份证号“362182”为笔误,应为“362128”。《借条》出具的当天,原告将借款10000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唐七英。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取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唐七英与被告唐井泉于1997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唐七英欠原告廖永清借款计人民币10000元,有被告唐七英出具的《借条》、证人唐某证言等证据材料佐证,足以认定。债务应当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约定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唐井泉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唐七英、唐井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七英、唐井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廖永清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并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永清负担5元,被告唐七英、唐井泉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