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4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程明中与何宝龙、庄仲(中)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中,何宝龙,庄仲(中)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3499号原告:程明中,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宝龙,居民。被告:庄仲(中)芹(何宝龙妻子),居民。原告程明中与被告何宝龙、庄仲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明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被告何宝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仲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明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何宝龙因需要资金周转,分别于2015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两笔借款共58000元均系打款至被告何宝龙在中国银行账户。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元;原、被告还因生意往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0000元,故被告于2016年1月1日向原告欠条并承诺至2016年2月底还清。上述借款共计7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该借款及利息。被告何宝龙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通过中国银行打款两次共58000元的借款,原告虽未能提供借条,账我照认。但原告以后不能再次以这两张借条起诉我;被告庄仲芹系我前妻,离婚有两个月了。被告庄仲芹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何宝龙承认原告程明中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程明中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程明中要求被告何宝龙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款时双方均未约定利息,60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而最后一笔借款10000元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底,现原告主张该70000元借款自2016年3月1日按照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损失,借款人即被告何宝龙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3月1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因该借款系被告何宝龙与庄仲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被告庄仲芹亦未能举证证明此债务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并且第三人知情的情形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宝龙、庄仲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程明中借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何宝龙、庄仲芹共同负担。原告程明中已预交,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代理审判员  韦奇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冠南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合法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