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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8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吴威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吴威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847-2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责人刘正,主任。被告吴威良,男,汉族,高州市人,自由职业,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裴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诉被告吴威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1元,保全费2067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朱祖永人民陪审员  张杰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