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有德、宋汝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有德,宋汝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01285号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法定代表人:徐祖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潇,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鲁有德。被告:宋汝昌。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鲁有德、宋汝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100元及其积欠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潇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但未果。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11月26日,被告鲁有德向原告借款21000元,由被告宋汝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只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0元及自2010年12月21日起以15300元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据实结算的利息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有德归还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2月21日起以15300元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结算支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宋汝昌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鲁有德、宋汝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