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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董亚坤申请执行孙宝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坤,孙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董亚坤,女,汉族,37岁。被执行人孙宝,男,汉族,38岁。本院在执行董亚坤申请执行孙宝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董亚坤申请执行孙宝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依据(2015)集民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