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宁域通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宁域通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范利城,周莉,丁磊,丁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区。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被执行人:南宁域通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范利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利城。被执行人:周莉。被执行人:丁磊。被执行人:丁俊杰。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磊、周莉、范利城、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俊杰、南宁域通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磊、周莉、范利城、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俊杰、南宁域通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34144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目前本院已查封,因情况复杂不宜处置)外,无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丁磊、周莉、范利城、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俊杰、南宁域通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丁磊、周莉、范利城、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俊杰、南宁域通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