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宴祥龙等诉陈彦东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宴祥龙,宴何坤,陈彦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01民初1341号原告:宴祥龙,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宴何坤,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陈彦东,男,汉族,住红河州泸西县。原告宴祥龙、宴何坤与陈彦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宴祥龙、宴何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3000元及罚款1000元,共计1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至8月中旬,原告为被告位于文山市马塘铝业有限公司做挖孔桩工作。经结算,被告除支付部分工钱外,尚欠13000元未付。被告于2015年8月21出具欠条给原告持有,欠条中约定,如工程完工不付清,罚款1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为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宴祥龙、宴何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光辉审判员 朱应洪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祖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