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朱观芝与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观芝,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508号原告:朱观芝。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760号(西城山水居1#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57698A(1-1)。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观芝诉被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朱观芝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观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观芝撤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朱观芝负担。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