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二初字第3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家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二初字第348号之三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进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辉,男,1975年5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友,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所律师。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378元,减半收取计39189元,由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邱 彬代理审判员 阎文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