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山东奥瑞海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松原市风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运海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松原市风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698号原告:山东奥运海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复耕路。法定代表人:姜仁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迈,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被告:松原市风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长江,经理。原告山东奥运海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风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奥运海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1日签订《购销协议》。被告赊欠原告农机35台,被告未销售,原告已经取回11台,尚有24台农机存放在被告处。依据合同约定这24台农机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协议》,责令被告返还未销售的24台农机。经查,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供的诉状中法定代表人为姜仁喜,原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确定的法定代表人为姜仁喜,而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均明确其法定代表人为周卫华。另本院要求原告出具其他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暂不能确认其真伪。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运海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无法确认其在本案中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无法确认其诉请是否为原告的真���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奥运海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诉。诉讼费2618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人民陪审员 尹秀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