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昆明启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红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启信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红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421号申请人昆明启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顺进,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小街二组张居村1号。委托代理人张跃辉,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翔,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红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琳,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小街二组张居村1号。委托代理人刘仕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昆明启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红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昆明启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昆明启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84418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云南红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200000元(已给付),剩余案款人民币644188元及利息于2016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4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0842元,由被执行人昆明启信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