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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5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栾家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栾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5288号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3号深圳高尔夫俱乐部紫荆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31197674-8。法定代表人黄晓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樊博辉,男,1989年8月26日生,住长春市。被告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栾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栾家村。法定代表人栾绍虎,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春锋,男,1966年12月1日,住山东省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栾家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栾成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承松、委托代理人樊博辉、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栾家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栾绍虎、委托代理人朱春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平度市蟠桃轧钢厂于1995年8月16日至1996年12月26日,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借款十笔,尚余借款本金1173000元未偿还,由平度市蟠桃镇栾家村民委员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保证人也未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2000年3月20日,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将该笔债权转人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2005年3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2015年12月,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现原告为合法债权人,向被告主张此笔债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其担保的1173000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度市蟠桃镇栾家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原告提交的所有借款合同十份十笔,被告均是一般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可以拒绝担保保证责任。二、主合同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并未对借款人进行诉讼或仲裁,所以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三、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的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在催收债务邮寄送达不能送达时,应公告送达。原告未尽到送达义务。四、一般保证合同的时效为6个月,而银行按照担保合同第一次催收时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即6个月。五、对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不认可。因为这些协议中所盖的法定代表人栾绍风的章不能对外使用,是无效的。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平度市蟠桃轧钢厂在1995年8月16日至1996年12月26日期间,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借款十笔,被告在每笔借款中均作为保证担保人承担担保。十份借款合同均为格式合同,保证条款均为合同的第四条。第四条规定:“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平度市蟠桃镇栾家村民委员会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00年3月27日,平度市蟠桃轧钢厂共欠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人民币贷款本息1742612元,其中本金1173000元,表外利息569612元。2000年3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确定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自2000年3月20日起,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上述十笔借款本息1742612元债权。2000年3月28日,债权转让确认书回执由平度市蟠桃轧钢厂法定代表人栾春智、平度市蟠桃镇栾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书礼签字,同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载明:我企业对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所列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借款本息1742612元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2002年3月12日、2004年3月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分别通过《山东法制》向平度市蟠桃轧钢厂、平度市蟠桃镇栾家村民委员会送达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2005年3月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3月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通过《经济早报》向平度市蟠桃轧钢厂、平度市蟠桃镇栾家村民委员会送达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2006年12月31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通过EMS向平度市蟠桃轧钢厂、平度市蟠桃镇栾家村民委员会送达催收债权通知。2007年1月30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山东法制报》向平度市蟠桃轧钢厂、平度市蟠桃镇栾家村民委员会送达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2007年2月27日,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年3月19日,该法院签发(2007)四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2007年8月1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又作出(2007)四民督字第20号裁定,裁定称:因无法送达(2007)四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因而终结该督促程序。后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间隔不到两年对两债务人进行催收。2015年12月,青岛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将涉案的借款本金1173000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了原告。2016年1月28日,原告通过《山东法制报》向平度市蟠桃轧钢厂、平度市蟠桃镇栾家村民委员会送达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平度市蟠桃轧钢厂欠原告借款本金1173000元及相应利息未付。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担保书、授权书、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回执、公告、邮寄回单、支付令、裁定、转让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接受债权转让行为为合法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该笔债务的保证人对2000年3月28日以前平度市蟠桃轧钢厂、平度市蟠桃镇栾家村民委员会的欠款及保证事实认可并承诺履行保证义务,该民事行为有效,同时借款主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时效因债务人及被告的同意履行而中断。纵观全案,被告的保证形式为连带担保责任,诉讼时效从2000年3月28日开始两年。被告主张其为一般保证及保证期间6个月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因此不具有先诉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借款合同的第四条规定:“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平度市蟠桃镇栾家村民委员会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其中的“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是该条的核心,说明了借款人在“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而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表述“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当时借款人与被告的约定显然不是一般保证。因此,借款人与被告在担保问题上属约定不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约定不明的为连带保证。被告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173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57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判员  栾成杰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付婷婷第1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