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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恢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恢复执行张俊富与张丽英、刘世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富,张丽英,刘世军,郭文胜,索荣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13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富。被执行人张丽英。被执行人刘世军。被执行人郭文胜。被执行人索荣先。本院在执行张俊富诉张丽英、刘世军、郭文盛、索荣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民初字第3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