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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刑初6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桥,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1月21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茂峰,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桥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桥及其辩护人王茂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桥与“龙飞”(另案处理)在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窦盛村用装了药的弩将李某家的狗打晕后盗走。该狗重约30斤,价值人民币约210元。2、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桥与“龙飞”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包集镇薛场村前排二组用装了药的弩将张某1家的狗打晕后盗走。该狗重约40斤,价值人民币约280元。3、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桥与“龙飞”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包集镇薛场村前排二组用装了药的弩将崔某家的狗打晕后盗走。该狗重约20斤,价值人民币约140元。4、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桥与“龙飞”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刘圩村用装了药的弩将张某2家的狗打晕后盗走。该狗重约40斤,价值人民币约280元。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桥与“龙飞”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大江村大马家庄宏胜建材有限公司门前用装了药的弩将张某2家的狗打晕后盗走。该狗重约20斤,价值人民币约14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桥在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内量刑。被告人陈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桥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桥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窦盛村用装了药的弩将李某家的狗射杀后盗走。该狗重约30斤,价值人民币约210元。二、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桥伙同他人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包集镇薛场村前排二组用装了药的弩将张某1家的狗射杀后盗走。该狗重约40斤,价值人民币约280元。将崔某家的狗射杀后盗走。该狗重约20斤,价值人民币约140元。三、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桥与“龙飞”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刘圩村用装了药的弩将张某2家的狗射杀后盗走。该狗重约40斤,价值人民币约280元。四、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桥与“龙飞”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大江村大马家庄宏胜建材有限公司门前用装了药的弩将张某2家的狗射杀后盗走。该狗重约20斤,价值人民币约14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桥将退赔款1050元缴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埇价证鉴【2016】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土狗60公斤,每公斤价值14元,总价840元。二、现场指认笔录1、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桥指认2016年1月于芦岭镇丁桥新村偷了李某家的狗。2、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桥指认于蚌埠市怀远县包集镇薛场村前排二组112号,2015年12月份在此盗狗三次。3、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桥指认于2015年12月份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大江村大马家庄宏胜建材有限公司门前偷了一条约20斤重的黄狗。4、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桥指认在2015年12月份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刘圩村门东张组偷了一条40斤重的狗。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2015年12月份,她家的一条白色的狗在村头路上被偷走了,重约30斤。2、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她家的灰黄色的狗被偷了,重约四五十斤。3、被害人崔某陈述,证明2015年12月份,他家的狗在庄子附近被盗了,是一条黑色的家狗,重约20斤。4、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她家的二条狗被盗了,一条在家养的,重约40斤,一条在宏胜建材有限公司里养的,重约20斤。四、被告人陈桥供述,称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他和龙飞开车在永镇南边的一个庄子打了两条狗,都是土狗,大概有五六十斤。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他和龙飞在陈集路边打了一条狗,大概20斤左右。2015年11月份,他和龙飞在芦岭窑厂后面的一个庄子打了两天土狗,大概60斤左右。2015年12月份,在祁县镇南边路口往西路边打了一条狗,大概20斤左右。然后从祁县大桥往西往南的一个庄子打了一条黄色的狗,大概有40斤左右。五、本案其他相关证据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桥出生于1991年2月27日。2、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19日凌晨,永镇派出所在夜巡夜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苏A×××××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形迹可疑,遂对该车进行盘查,该车闯卡逃逸,车内扔出一包装有针状飞镖的可疑物品。经网上查询该车车主为陈桥。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桥在家中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桥退赔被害人李明英人民币210元;退赔被害人张廷兰人民币280元;退赔被害人崔绪人民币140元;退赔被害人张丹丹人民币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惠敏代理审判员  马东梅人民陪审员  王鹏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长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