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俊升、杜秀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俊升,杜秀娟,戴立卫,戴立伟,戴立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294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戴俊升。被告杜秀娟。被告戴立卫。被告戴立伟。被告戴立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俊升、杜秀娟、戴立卫、戴立伟、戴立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晓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