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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俊升、杜秀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俊升,杜秀娟,戴立卫,戴立伟,戴立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294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戴俊升。被告杜秀娟。被告戴立卫。被告戴立伟。被告戴立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俊升、杜秀娟、戴立卫、戴立伟、戴立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晓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