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李某某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诉吴某某、李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七月六日作出(2015)巩刑初字第397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起诉。宣判后,自诉人张某某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诉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犯重婚罪缺乏罪证,且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竹庆平审判员 薛春锋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