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宏兵与被执行人魏文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兵,魏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609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兵,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文亮,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宏兵与被执行人魏文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六大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王宏兵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房产和车辆,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