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8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令飞与宋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令飞,宋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令飞,男。被执行人:宋非,男。本院在执行张令飞与宋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非名下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本院将被执行人宋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蔺亚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