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青岛骑士玻璃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青岛骑士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1760号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临港管理服务中心A楼。法定代表人:叶伟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骑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美晶大厦502#。法定代表人:吴天峰·盖桑(GHASSANMUHSENMOHDWATHAIFI),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春风,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恩忠,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骑士玻璃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自行和解。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骑士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6元,由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代理审判员 徐 玮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腾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