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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邵忠山与陈介民、夏佩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忠山,陈介民,夏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518号之一原告:邵忠山,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介民,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夏佩芳,女,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忠山诉被告陈介民、夏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忠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夏佩芳夫刘海日(身份证号码)名下的房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邵忠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夏佩芳夫刘海日名下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