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552号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申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目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明生,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有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