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3民初1058号原告:姜某某,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10���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所收的彩礼钱人民币7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二人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给了被告父母彩礼钱10万元,被告的父母返还了3万元用于置办酒席。结婚后,原告在武夷山工作,被告也随原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告发现被告经常无故外出旅游,对此原告只是警告被告要自律,以家庭为重,后此事不了了之。后来原告又调到某卫生院工作,被��也随原告一起生活。可被告还是一个人背着原告到处旅游,无法找寻。后来被告方主动提出要和原告方离婚,并答应返还3万元彩礼钱,原告当时要求她返还5万元,可是被告方不答应,因此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2013年底原告终于选择离开被告,从此以后原告再也没有见过被告。2014年4月10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9月23日法院以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已过去一年的时间,被告仍未回来,夫妻感情仍然没有缓和,故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陈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读书时认识,双方恋爱半年后于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因被告经常独自外出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4月1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双方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夫妻感情的基础上,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因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之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长期分居不尽生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所收的彩礼钱人民币7000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收的彩礼钱人民币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名忠人民陪审员 左 刚人民陪审员 张晓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燕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