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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386号原告汪某,女,1985年4月6日生。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