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386号原告汪某,女,1985年4月6日生。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