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第五居民组与被告谢中英土地租赁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礼元镇湖村第五居民组,谢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805号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第五居民组。法定代表人谢安申,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冬敏,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中英,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第五居民组与被告谢中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第五居民组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第五居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第五居民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第五居民组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云凯审判员 马浩洁审判员 卫红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