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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0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与王辉、于明谦、杨振宇、李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王辉,于明谦,杨振宇,李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086号(2016)黑0102执10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代表人刘顺保,行长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于明谦被执行人杨振宇被执行人李宝金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辉、于明谦、杨振宇、李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763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6月15日经银行部门将被执行人于明谦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016年8月15日经房产管理部门将被执行人李宝金所有的房产档案予以查封,另查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夏 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