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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终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喻某、吴某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严,喻某林,吴某本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32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严,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喻某林,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2015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吴某本,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15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严、喻某林、吴某本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华审判员 张    冰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勉霖(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