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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武汉和谐管业有限公司与卢以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和谐管业有限公司,卢以雄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46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和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张柏路***号(9)。法定代表人:张风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卢以雄。申请人武汉和谐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卢以雄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67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和谐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和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和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67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和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雯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