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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与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352号原告: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8040607F。法定代表人:宣建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葵,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55097424B。法定代表人:黄国钧。原告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5,6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84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坤PAGE 来源:百度搜索“”